9610到底是啥?一文弄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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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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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海关总署发文(2014年第12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货电…
♣ 2014年,海关总署发文(2014年第12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 “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
,适用于境内个人货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零售进出口商品。
♣ 2016年,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明确了 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
的各项事项。
♣ 2018年,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在26号文基础上做了更新。
那么,根据2018年194号文,海关针对跨境电子商务是如何监管的呢?
请看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与海关 联网 ,境外个人跨境网购后,
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将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传输给海关
(通过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 ,电子商务企业向海关提交申报清单,商品以邮件、快件方式运送出境。
跨境电子
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 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
如需办理报关业务,
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并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海关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 《申报清单》
,采取 “清单核放、汇总申报”
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可采取 “清单核放、汇总统计
”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核放:
根据海关总署要求,开展9610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由海关统一进行数据信息比对,核放出区。
汇总申报:
电商企业或物流企业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结关的《申报清单》根据海关要求的 “八同原则”
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实时 传输真实的业务相关电子数据和电子信息,并开放物流实时跟踪等信息共享接口
,加强对海关风险防控方面的信息和数据支持,配合海关进行有效管理。
相较于传统非贸出口渠道的物流跟踪难、丢包率高、结汇难、无法退税等痛点问题,跨境电商 9610 出口模式优势明显。跨境电商 9610 出口模式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快速通关、阳光结汇以及出口退免税的一条龙作业,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合规化转型提供了阳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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