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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心航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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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是履行海关进出境手续的必要环节之一
涉及到的对象包括: 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和物品、货物两大类。
由于性质不同,报关的程序也有些差异。今天,为大家详细介绍进出口报关的流程。
主要内容
1
进口货物报关流程
2
出口货物报关流程
3
随报关单交验的货运、商业单据
4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5
检验检疫制度
6
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7
进出口货物的放行
8
单证报关
9
买单报关
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口时,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向海关申报。
确定进口的船期,等船到以后。开始进行进口的操作。
一、首先是要提供到货通知书、正本提单或电放保函换取单
二、将货物提至海关监管仓库
三、准备进口报关所需单证 :
必备单证:清单、发票、合同一式一份、报关、报检委托书各一份。
从欧盟、美国、韩国、日本进口货物,如是木制包装箱的需提供热处理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如是非木制的提供无木制包包装。
税则所规定的各项证件(如进口许可证、机电证、重要工业品证书)4.有减免税手册的提供减免税证明手册。
四、进口申报后如海关审价需要,客户需提供相关价格证明。如信用证、原厂 保单、原厂发票、招标书等海关所要求的文件。
五、海关打印税单后,客户需在7个工作日缴纳税费。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纳金。
六、报关查验放行后,即可提货回家( 仓库)。另: 货物到港后十四日内必需向海关申报。如 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报金 ( 按货物价值万分之五)超过三个月,海关将作无主货物进行变卖!!
七、缴税后即可提货放行。
应在报关之日前三天备齐所需单证,向检验检疫局申报。提供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厂检单、纸箱包装单等证件各一份。
如出口货物到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等外包装为木制的需做熏蒸或热处理的,需提供的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如熏蒸产品是木制品,还需提供厂检单。
做熏蒸或热处理的产品,应在报关前两天,将货物运抵到指定的堆场或港区进行熏蒸。(熏蒸时间需24小时)
四、出口报关正式向海关申报。如出口需缴纳税费的,应及时缴纳税费。
五、海关现场审单结束。货物单证放行后,货主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海关监管区内进行验放。如需查验,报关行应及时与海关联系,进行货物查验,验完后需按船公司封指定铅封。不需查验的应及时进行实货放行,将装货单按截关时间送到港区装船。
六、待货物出口,船公司就将出口舱单数据传送海关,海关接收到数据后报关行待海关数据结关后,及时到海关打印退税核销联。
任何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都必须在向海关递交已填好的报关单。与此同时,还需提交 有关的货运和商业单据
,接受海关审核提交的单证是否一致。
海关查验无误之后将加盖印章,作为提取或发运货物的凭证。
随报关单同时交验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有:海运进口提货单;海运出口装货单( 需报关单位盖章);陆、空运运单;货物的发票( 其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需报关单位盖章等 );货物的装箱单( 其份数与发票相等,需报关单位盖章 )以及根据具体的货物的特殊单证。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海关认为有必要,报关单位还应交验贸易合同、定货卡片、产地证明等。
另外,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或免验的货物,应在向海关申请并已办妥手续后,随报关单交验有关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出境的法律凭证。进出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 具有许可进口或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 。
需要注意的是,向海关提交的许可证并不是一直固定不变的,国家主管部门随时会调整发布,所以需要时刻留意。
检验检疫制度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海关总署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通关模式为“ 先报验,后报关
”。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启用新的印、证书。
新的检验检疫制度对原卫检局、动植物局、商检局进行“ 三 检合一 ”,全面推行“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 ”的工作规程和“一口对外 ”的国际通用的新的检验检疫模式。
而从 2000年1月1日起,对实施进出口检疫的货物启用“ 入境货物通关单 ”和“出境货物通关单 ”,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 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取消原“ 商检、动植检、卫检 ”以放行单、证书及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通关的形式。
同时,正式启用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原来以“ 三检 ”名义对外签发的证书自2000年4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查验是通关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海关查验可分为3种:彻底查验、抽查和外型检验。海关自查验受理起,到实施查验结束,反馈查验结果不会超过48小时。
海关查验货物时有3个要求:
1、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工作。
2、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货物管理人员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3、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有关费用,同时按海关规定交纳规费。
当海关接受了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对相关单证资料进行了核查,查验了实际的货物,并在纳税义务人缴纳税费之后,在货运单据上签印放行。
需要注意: 没有经过海关放行的监管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提取或发运货物。
进出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需海关特殊处理的,可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海关对担保的范围和方式均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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