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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进口水产品 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农业与食品部(MAFI)、农业部(DOA)、渔业部(DOF)、兽医部(DVS)、卫生部(MOH)、国际贸易与工业部(MITI)和马来西亚皇家海关署(KDRM)。 心航水产品报关热线:02135380050
2022年1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开始生效,覆盖东盟10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15个成员国总人口达22.7亿人,占全球人口近30%,GDP达26万亿美元,出口总额达5.2万亿美元,均占全球总量约30%。
2021年,我国对RCEP成员国出口水产品672.4亿元,占我国水产品出口总值的48.2%。按单一国别计,我国水产品前十大出口市场中,RCEP成员国占五位,分别为日本、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分别出口235.6亿元、111.3亿元、99.7亿元、85亿元、65.6亿元,具体如下:
2021年我国出口RCEP成员国水产品示意图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加大对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关注和研究”等要求,现搜集整理RCEP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以期为水产品出口企业开拓RCEP市场提供指导。
马来西亚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法(1983)》①《食品卫生法规(2009)》②《食品辐照法规(2011)》③《渔业法》④《食品法规(1985)》⑤等。
食品添加剂相关规定。关于进出口农食产品中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在《食品法规(1985)》的第五部分中列出,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使用原则、标签要求等。
农药残留相关规定。《食品法规(1985)》规定了马来西亚农食产品农药残留限量。虽然该条例没有对水产品规定单独的农药残留限量,但马来西亚规定进口水产品应符合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规定的标准限量,所有CAC未规定的农药限量均默认为0.01 mg/kg。
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相关规定。《食品法规(1985)》对水产品中重金属(砷、铅、汞、镉)的最大残留标准如下表:
此外,马来西亚规定用于储存带壳鲜鱼和虾的冰块,金霉素或土霉素的检出量不得超过 5 mg/kg。
3:合格评定程序
1.检验检疫要求。马来西亚按照《动物法令(1953)》《动物法(1962)》《动物进口规则(1962)》及联邦动物检疫站的法规要求,由农业与食品部和兽医服务部负责,另外还有马来西亚海关、卫生部、检验检疫服务局参与。
2.标签要求。《食品法规(1985)》第四部分对食品标签中的语言、设计文字的颜色和规格、生产日期、营养标签、成分表、注意事项等进行规定⑥。
4:进口程序
进口水产品需要在马来西亚检验检疫局系统注册登记;进口商必须在水产品到马来西亚前至少一个月提交所需文件。文件检查和物理检疫在马来西亚的机场和港口进行,如果不合格,将不允许进口, 具体进口程序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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