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摘要:
上海心航为您 提供专业的进出口报关业务,多年经验,专业团队;咨询热线:021-35380050!
上海心航为您 提供专业的进出口报关业务,多年经验,专业团队;咨询热线:021-35380050!
01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
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现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的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5号
关于进口津巴布韦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津巴布韦共和国土地、农业、渔业、水资源和农村发展部关于津巴布韦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7月1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津巴布韦鲜食柑橘进口。
关于进口津巴布韦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6号
关于推广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的公告
为降低企业通关成本,自2017年9月起,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作为海关多元化税款担保方式之一在部分海关试点。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推广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关于发布《进境种用雏禽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等90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现发布《进境种用雏禽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等90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赴外考察评估输华水果检疫风险管理指南》(SN/T 4069-2014)等18项被代替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次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
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
为科学、精准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巩固疫情防控成果,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9号
关于腈纶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2年7月14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55033000、55063000)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对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不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22年第21号公告,并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为了实施上述贸易救济措施,现就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关于开展2022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展本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抽查商品范围见附件。
抽查检验工作按照《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正)执行。
为加强海关税收征管,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现将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关于发布《2022年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2年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的公告
为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越办越好”,海关总署在总结前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通关便利化措施的基础上,制定了《2022年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2年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关于巴西脱壳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7月19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西花生进口。
关于取向电工钢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2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商务部发布了2022年第22号公告,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和相应的反倾销税率。为了实施上述贸易救济措施,现就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通报,今年已有75个国家报告了超过16000例猴痘病例,WHO已宣布猴痘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6号
关于进口越南鲜食榴莲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7月27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越南鲜食榴莲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厄瓜多尔共和国植物和动物卫生调控局关于厄瓜多尔火龙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7月27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厄瓜多尔火龙果进口。
文章转自:海关发布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