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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进口水产品 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渔业局(DOF)、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公共卫生部下设的食品药品局(TFDA)、商务部,以及财务部下设的泰国海关。心航水产品报关热线:02135380050
2022年1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开始生效,覆盖东盟10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15个成员国总人口达22.7亿人,占全球人口近30%,GDP达26万亿美元,出口总额达5.2万亿美元,均占全球总量约30%。
2021年,我国对RCEP成员国出口水产品672.4亿元,占我国水产品出口总值的48.2%。按单一国别计,我国水产品前十大出口市场中,RCEP成员国占五位,分别为日本、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分别出口235.6亿元、111.3亿元、99.7亿元、85亿元、65.6亿元,具体如下:
2021年我国出口RCEP成员国水产品示意图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加大对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关注和研究”等要求,现搜集整理RCEP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以期为水产品出口企业开拓RCEP市场提供指导。
泰国
泰国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法》㉜ 《渔业法》㉝《进出口商品法》等。泰国水产品等农食产品禁限用物质标准一般以部门通知的形式发布:
食品添加剂限量收录在卫生部第418号 BE 2563 (2020)通知附件I和II中㉞,如需使用未列在该规定中的食品添加剂,需经TFDA批准。
兽药残留限量收录在卫生部第303号BE 2550(2007)通知㉟中,该通知规定了44组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卫生部 第299号BE 2549(2006)通知㊱规定了农食产品中禁用的氯霉素等6种兽药;卫生部 第269号BE 2546(2003)通知㊲规定了农食产品中禁用的β受体激动剂化学组及其盐类。
农药残留限量收录在卫生部第387号BE 2560(2017)通知㊳中,规定了泰国农食产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和再残留限量(EMRL),该通知还规定泰国对于未制定农残限量的农食产品将参考CAC标准,并设置了0.01ppm的默认限量。
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限量收录在卫生部第414号BE 2563(2020)通知㊴中,该通知规定了农食产品中重金属、霉菌毒素、其他污染物和放射性物质的参考限量值,对于未规定限量的农食产品,进口商须以CAC标准为参考。
3:合格评定程序
1.食品进口许可证。根据《食品法》,泰国食品分为特殊控制食品、质量标准控制食品、标签控制食品和一般食品四类。一般来说水产品归属于一般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必须获得食品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办理食品进口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申请表、进口设施或储存设施照片、保证书等8项内容,详见参考资料㊵。
2.标签要求。泰国进口水产品标签须遵循第410号BE 2569(2019)卫生部通知㊶,使用泰语进行标识,涵盖食品名称、食品注册号、致敏原、保质期等13项信息。
4:进口程序
泰国进口水产品在到达进境口岸前,进口商或代理方需在泰国电子海关系统提交相应的入境文件供泰国海关检查。进口清关所需材料包括进口申报表、发票、提单、进口许可证、GMP制造标准符合性证书等13项内容,详见 参考资料㊷ 。在执行检验检疫程序时,一般是由泰国海关、食品药品局、畜牧发展部、渔业部等相关部门一同进行农食产品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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